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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春季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1-05-15  |  来源: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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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内教教师函﹝2021﹞39号)要求,为做好新城区2021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1.户籍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范围内的人员。

2. 持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辖区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

4. 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5.驻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部队现役军人。

二、认定资格种类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教育局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三、认定资格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全日制师范专业毕业生;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它条件均合格者,可参加我区面试考核。

4.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其中,使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凡在新城区2021年春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2021年5月17日至5月26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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