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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2021-11-08  |  来源: 乌兰浩特市教育局公众号

【导读】2021年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内蒙古金标尺教育获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结合我市实际,为认真做好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乌兰浩特市的往届毕业生

(二)持有乌兰浩特市居民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持有乌兰浩特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部署,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相应学历执行。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

2.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全部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其它条件均合格者,可直接参加与笔试科目相同学科的面试。

3.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两科《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其中,使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五)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请到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或者兴安盟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六)专业要求

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人员,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三、报名流程

(一)网上申报

凡在我市2021年秋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2021年11月8日至11月17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要如实、准确填报本人信息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网报系统开通个人信息实名核验功能,请申请人准确填写本人信息,如果实名核验不能通过将无法进行认定申报(关于实名核验问题详见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常见问题”第 4条)。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有关要求: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请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在读专升本学生和研究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根据网络后台留言提示,查看是否可以进行现场确认,可以现场确认的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我市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现场确认地点:兴安盟政务审批大厅(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乌兰浩特市教育局窗口。联系人:杨光 ,电话:0482-8288023。

现场确认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核对原件,复印件留存):

1. 身份证明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含户口首页和本人页)。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 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

(1)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通过系统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验证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

(2)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有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只需提供复印件留存;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

非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经由系统验证通过无需提交,只提交复印件;“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须提供笔试科目全部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留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师范教育类毕业者,应提供《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5.体检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或兴安盟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见附件2,要求正反打印。

6.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白底照片1张(与报名上传的照片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办法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需参加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面试),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面试要求祥见附件1。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现场审核工作完成后,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和申请表各一份。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时间及地点详见第五大点“时间安排”。

四、认定资格种类和认定机构权限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兴安盟教育局认定;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各旗、县、市教育局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厅认定。

申请人一定要根据自身条件(已取得的学历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层次)和工作需要(选聘岗位或评审职称)选择相应的资格种类和认定机构,本公告仅针对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做出安排。

五、时间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2021年11月8日—11月17日。

(二)现场确认时间:2021年11月8日—12月3日(需参加面试的考生请于12月3日完成现场确认),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11:30和下午14:30—17:00为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间,逾期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面试)时间:2021年12月11日—12月12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请。

(四)体检时间: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于现场确认截止日期之前到乌兰浩特市人民医院或兴安盟人民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表(见附件2)自行下载打印。

(五)证书领取时间:请于12月20日-12月24日期间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兴安盟政务审批大厅(兴安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乌兰浩特市教育局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及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逾期未领取的不再保存。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本人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确认,并对所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现场审核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

(二)网报系统对申请人的学历、普通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国考)成绩等信息进行自动核验,申请人只有填报真实个人信息方可通过上述信息的核验。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上传的照片应为本人近6个月内的免冠正面白底证件照,此照片应与体检、现场审核提交的照片同底,如因照片不合格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凡申请认定人员,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所有个人信息及认定材料,并保证符合国家《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和本公告中关于教师资格认定类别、认定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因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认定材料造成本人教师资格申请不能认定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教师资格认定“限制库”和失信人员名单,5年内不允许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者须按照本地新冠肺炎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自身防护。

附件:

1.乌兰浩特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实施办法

2.乌兰浩特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附件1

乌兰浩特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

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实施办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学评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8]79号)文件,面试每人每次300元(含上缴中央考务费15元)。

六、注意事项

(一)考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达到候考室,迟到的考生不得参加面试,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二)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一经发现应试者有违规行为,取消面试资格。

(三)考生必须遵守面试纪律,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面试评委,不得扰乱面试考场,不得拒绝、阻碍面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否则取消面试资格。

(四)考生面试结束后,应立即离开考点。

(五)面试评委和工作人员应本着对考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面试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面试期间,所有评委、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携带通讯工具进入面试场所。要切实做好面试的保密工作,对造成泄密的,要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凡面试评委或工作人员与考生有属于国家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必须实行回避。

(七)面试考场对通信信号进行屏蔽。

(八)在面试过程中,应有当地纪委监察人员或教育局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七、讲课和说课内容及其他具体事项详见面试通知单。

附件2

 

 

 

 

原标题:乌兰浩特市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6N7mbuj8u9PNP9p0JMXo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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